【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甲、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於某某、等人。
2014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苏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黄某某、於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利,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审批合伙共同出资在福建省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建设熔炼厂。犯罪嫌疑人苏某甲、陈某某在该熔炼厂建好后将熔炼厂租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黄某某、於某某等人经营使用,供其联系客户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生产金属锭,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熔炼产生的废渣随意倾倒。2015年1月至4月期间,经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联系后,犯罪嫌疑人阮某甲为牟利将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67.55吨运输至该熔炼厂焚烧熔炼以生产金属锭并运回销售;犯罪嫌疑人金某甲为牟利将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419.575吨运输至该熔炼厂焚烧熔炼以生产金属锭并运回销售;阮某乙(另案处理)将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49.48吨运输至该熔炼厂焚烧熔炼以生产金属锭并运回销售;其他客户将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87.215吨运输至该熔炼厂焚烧熔炼。在上述期间,犯罪嫌疑人苏某甲等人租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经营使用的熔炼厂共焚烧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623.82吨。2015年3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江某某、苏某乙等人积极参与焚烧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369.185吨,犯罪嫌疑人金某乙受雇于犯罪嫌疑人金某甲运输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307.91吨到熔炼厂焚烧熔炼并在熔炼厂积极参与焚烧熔炼上述原料等工作。犯罪嫌疑人苏某甲、林某某、江某某、苏某乙、阮某甲、金某甲、金某乙分别非法得款人民币102000元、10000元、3000元、3000元、790060元、2429700元、3000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黄某某共非法得款人民币697360元。2015年4月17日尤溪县公安局与尤溪县环境保护局联合执法查获该熔炼厂,现场查获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109.14吨、废渣425.95吨、产品金属锭21.66吨。废渣由尤溪县公安局委托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理处置,经鉴定,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非法熔炼厂危险废物废渣的处置费用为人民币1601795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601795元。
2015年3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苏某乙在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熔炼厂工作期间,从一名工人处收来一支改制射钉枪、底火、钢珠等,并将该枪支、底火、钢珠藏匿于其在熔炼厂的住房内,其在熔炼厂务工期间有使用该改制射钉枪上山打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苏某乙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件审理】
案发后,2015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苏某甲、金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苏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阮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9月18日,本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10月16日,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11月1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5年12月1日,本案第二次退回尤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29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7日将四案并案审查。2016年1月29日,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本案提起公诉。
2017年1月6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有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三、被告人苏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四、被告人金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五、被告人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六、被告人苏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七、被告人金某乙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八、被告人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九、被告人阮某甲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十、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共同的非法所得651500元、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分别非法所得5000元、5000元、被告人苏某甲非法所得102000元、被告人苏某乙非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阮某甲非法所得7900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林某某、金某乙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款10000元、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109.14吨、金属锭21.66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改制射钉枪1枝、底火20个、钢珠30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7年1月18日,本案向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2017年8月23日已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至七、九、十一项,及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苏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金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苏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金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阮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109.14吨、金属锭21.66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改制射钉枪1枝、底火20个、钢珠30个,予以没收。
二、撤销尤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的第八、第十项,即被告人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共同的非法所得651500元、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分别非法所得5000元、5000元、被告人苏某甲非法所得102000元、被告人苏某乙非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江某某非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阮某甲非法所得7900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林某某、金某乙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款10000元、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共同的非法所得6515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分别非法所得5000元、5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甲非法所得102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乙非法所得3000元、原审被告人阮某甲非法所得7900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林某某、金某乙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款10000元、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办案启示】
该案是尤溪县院办理的首例高检院挂牌督办案件,省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重沟通抓协调,提出指导意见。尤溪县检察院统筹部署协调,充分发挥审查职能,保障证据链完整充分,成功办理了此案。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刻不容缓。生态环境需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赢、需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每一个人从小事做起。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作为一个有良心负责任的社会个体,每一个人都应该认识到保护生态的重要性,积极投身到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大潮中去,为保护自己身边的环境、保护群众身边的环境、保护中国大家庭的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对本案被告人而言,少赚一分黑心钱,不仅可以免去亲人的担忧,也可以换来更多人的健康和笑容;对社会大众而言,负起自己的责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山山水水,那么健康就在眼前,生态安全就在眼前,碧水蓝天就在眼前。
希望通过此案,被告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能够认真悔改,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同时也告诫广大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污染环境,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