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玉、罗某群、许某庆。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铟过程中,公司法人罗某玉、公司聘用人员罗某群、许某庆明知生产铟产生的萃取液不能直接向外排放,还默许、指使、组织公司职工直接向河道排放生产铟产生的萃取液,导致渔塘溪河道(沙溪河流经三元区域)镉等重金属元素严重超标(镉最低超标2倍,最高超标994倍),造成水体镉等重金属元素污染,严重污染渔塘溪河段水质。案发后,当地政府紧急调拨有关物资对污染河段进行处置,2014年4月17日,经司法会计鉴定,治理此次水体污染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4551144元。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主动提前介入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从快作出批捕决定,并从中发现环境监管部门存在可能监管失职问的职务犯罪线索,同时积极配合该院反渎部门开展调查,从中立案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1件3人。
【案件审理】
2015年1月15日,经依法审理,三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某群犯污染犯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许某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对被告人罗某群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其余维持原判。
【办案启示】
排污造成水体环境的污染,一时难以修复,损害后果持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本案是在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查办危害民生领域犯罪的具体体现。同时,三元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充分认识整合侦查资源的重要意义,把发现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自觉融入侦查监督工作中,积极支持和配合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在审查逮捕案件时,把好刑事诉讼案件第一道关,不仅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还注重对背后渎职犯罪线索的发现。在审查办案和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全面树立发现、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意识,努力防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流失。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中的渎职犯罪,为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