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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荘: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及其对农村的危害
时间:2018-09-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容摘要: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灾难,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十九大以来,各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一方平安。本文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从发,由此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经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探究,笔者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萌芽在农村,对农村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最后提出三点建议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农村萌芽。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农村;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农村

 

“国泰民安”是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之一。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较差、群众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等多种条件的限制以及多方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些农村“黑恶势力”俨然而生,他们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不仅严重危害农村基层的社会治安,阻碍农村经济发展,更有甚者,侵入农村基层政权,导致基层政权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因此,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扫清不良风气,维护农村和谐,刻不容缓。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如何界定

先让我们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黑社会组织的定性。根据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但笔者认为,《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较为笼统,未充分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该定义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太过于抽象,并且缺乏指导性意义;二是该定义未充分展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等进行较为明确地区分。三是该定义不能充分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本质特征不能得到体现。

200012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与1997年《刑法》的规定相比,该《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的特征进行更为具体、明确地解释,对严厉打击黑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解释》第3条并不能完全切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第3条明确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须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联系,但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大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国家公共人员提供保护伞的行为,但也有大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于组织上不够强大,或者其他因素,并不存在“保护伞”现象。为此,20024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又进行了立法解释,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与《解释》相比,上述立法解释将“具有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选择性特征,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更加细致、准确。此外,还增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性或影响性。

虽然上述立法解释在一定时期内准确解释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是随着时间地推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形式和手法层出不穷,法律滞后性的缺陷慢慢显露。实践中,为了规避黑社会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组织开始实行“软暴力”,如电话骚扰、言语恐吓等,来实施违法行为,更有黑社会组织采用“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手段来逃避法律制裁。一些黑社会组织更是为了实施犯罪,成立合法公司,利用合法外衣,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打手”即一般成员雇佣化,短期内雇佣人员实施不法行为,待达成目的后给予好处费等等。黑社会组织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无疑是增加了打击黑恶势力的难度。

新时期,为了持续高压态势打击黑恶势力,笔者认为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也应当与时俱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在一定时期内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成员;(2)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为支撑,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或其他利益;(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分析

(一)组织特征

第一,组织成员人数。“人数较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但该人数并未有明确标准,有的学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以5人至10人作为人数下限;还有的学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人数应该在3人以上;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将犯罪集团人数的底线——3人作为参考。笔者认为第二种说法有失偏颇,在农村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在经济上、人数上受到限制,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本身就较少,如重庆杨天庆案,组织人数仅为9人,除去领导组、组织者,一般参与人员,骨干人数仅有2人,故笔者认为骨干人数不宜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为的标准。第三者说法笔者认为也不妥当,相对于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明显更具有危害性,其成员、组织架构也更加稳定,不能将二者相辅相成,否者不仅容易造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区分的困扰,也不利于大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综上,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以5人至10人作为人数下限。

第二,组织结构严密。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严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清晰,一般分为三层,呈“金字塔型”。组织者、领导者位于第一层级,该层级人数一般在一人或者三人之间,组织者、领导者对整个组织的活动、运作起着管理、协调作用;骨干成员位于第二层级,骨干人员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中间力量,人数一般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队伍人数而定,负责承上启下、拉人的工作;一般成员位于第三层级,该层级人数最多,少则56人,多则上百人。二是有明确“帮规”规制组织成员,且具有强大的执行力。为了有效管控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发展,大多黑社会组织都会制定相应的规约。“不偷不抢不吸毒”可以说是所有黑社会组织的默示规定,为了组织成员不出事情,使组织团结一致,领导者、组织者往往不允许组织成员盗窃、抢劫、吸毒等行为,若有被发现者,往往会受到组织严厉训斥。三是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为了拉拢人心,娱乐组织成员,领导者、组织者往往会设立固定的活动场所或者娱乐场所。有组织利用公司外衣进行违法行为的,一般将公司所在地点作为黑社会组织的活动场所,没有公司外衣的黑社会组织往往租用当地的店铺开设“茶叶店”等,人流量不多的店铺。一方面利于组织生存,另一方面未组织成员提供消遣时间地地方,稳定组织。此外,黑社会组织也会定期安排成员吃喝消费,往往是去当地酒吧、KTV进行聚餐,拉拢人心,让组织成员“上心”,壮大组织发展。

(二)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最为本质的基础特征是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行为收取钱财,并且用于组织活动需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萌芽阶段往往缺乏资金,经济实力较为薄弱。此时,组织领导者往往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恶意贷款,非法获取资金。待组织慢慢成熟之后,组织开始进行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来牟取利益。一方面通过介入债权债务纠纷、矿山等企业纠纷获取大量“好处费”;如SS县陈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十年间,多次介入民间债权债务纠纷,通过暴力、威胁、喷油漆等“软暴力”手段暴力逼债,从中根据涉及金额获取大量好处费与“务工费”;另一方面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犯罪行为牟取暴利。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的暴利性、隐蔽性使得其成为黑社会组织常见的非法资金来源,此外,更是通过在赌场或者其他场所高利房贷,非法获取高额财富。

为了壮大组织,拉拢人心,领导者、组织者往往将部分非法获取的资金用于作案工具的购买,刀枪棍棒数量的多少可以说是组织实力的一个象征;部分资金用于组织成员玩乐消费,定期安排娱乐活动,作为组织成员的“奖励”,拉拢组织成员,为组织卖命;此外,部分资金用于租用、租住场地的租金,方便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

暴力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直接的特征,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性地进行违法犯罪,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笔者在这里将其暴力特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是暴力和胁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持枪是黑社会组织最为常见的犯罪行为,这也是他们为了达到违法目的最为常见的手段。第二是软暴力。黑社会组织为达目的,往往也采用骚扰、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影响。为了达到暴力、威胁他人的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配有专门的器械与枪支,而事实暴力的往往是组织的骨干与一般成员,组织者、领导者一般不参与直接暴力的行为。

(四)社会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群众、百姓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而寻求“保护伞”,腐蚀权力部门,更是对社会的沉重危害。为了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该类组织千方百计地拉拢、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福建省高启星案中,高启星犯罪团伙为了拉拢政府人员,时常宴请政府官员,以建立“保护伞”。高犯二度结婚之时,更有600余人次的政府人员、各阶层人士庆贺送礼。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骨干成员更是直接参与政治、掌握权力,这在农村基层中最为常见,为了能够成功选举,他们往往通过买票、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选举,从而获取一定的政治地位。

三、农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萌芽地的原因

通过数据展示,我们发现,大多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从农村、乡镇开始萌芽,再而发展,最后称霸的过程。以SS县陈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2010年,该团伙为了能够称霸当地乡镇,与当地旧恶势力火拼,最终成功逼迫旧黑恶势力离开当地。当地村民对此事议论纷纷,至此,陈某某团伙开始展露头角。初露头角后,该组织便开始插手介入当地民间债权债务纠纷,以及矿山区域纠纷,组织慢慢开始壮大。2013年,为了扩大地区影响力,该团伙开始在当地城关活动,同年3月,该团伙与城关黄氏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把黄氏恶势力团伙打压下去,该团伙便在城关有了“名气”,至此,该团伙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20145月,该组织又与当地旧黑恶势力火拼胜利,至此,该组织称霸当地黑社会,其余组织便开始销声匿迹。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功。”从萌芽到雏形,从雏形到称霸。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在农村地区萌芽,故笔者认为加大打击农村恶势力团伙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预防犯罪才是最有效防止犯罪的手段。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要有效地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农村萌芽发展,就要深入地了解为什么农村经常性的被作为黑社会组织萌芽的“土壤”。笔者认为,农村被作为黑社会组织萌芽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 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

唯利是图,是当前社会不少人的“信仰”。在实践中,笔者发现大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农村发芽,但也并非所有农村都具备黑社会组织发芽条件。他们往往会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乡镇进行称霸,进而控制当地经济市场,牟取大量财富。在SSD乡镇,存在大量矿山,从中牟取利益是黑社会组织一直所垂涎的,经济实力扎实也是今后发展组织的基本条件之一。为此,当地黑恶势力团伙均选择在有经济实力的农村进行发展萌芽。更有甚者,渗入当地农村基层政权,为了获选,黑恶势力不惜以高额利益为诱惑和代价去争夺,即可享有广泛而众多的寻租空间,预期的灰色、黑色收益,这将远远超过竞选成本。

() 农民维权意识淡薄

其实,由于农村地方小,信息传播速度相对较快,大多黑恶势力犯罪活动都是半公开状态。但是由于农民维权意识较为薄弱,安稳意识较重,不惹事即福。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地方黑恶势力的淫威。此外,部分黑恶势力更是侵入农村基层政权,为了成功获选,他们往往通过贿选、暴力威胁等手段向群众试压。在暴力以及金钱面前,不少农民在坚守正义与屈服之间选择了后者,将自己的选票出卖给黑恶势力组织。笔者听闻在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选票“价格”更是从人民币1001票上涨至5001票。

() 地方政府存在管理不力现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部分乡镇政府将重心放在经济发展上,从而缺少了对农村基层政权的管理,这也是农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萌芽地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到农村基层政权,无疑是对农村的双重打击。更有部分乡镇政府干部禁不起诱惑,在黑社会组织的糖衣炮弹之下,成为了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面对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他们视而不见,面对群众的求助,他们不闻不问,这严重戳伤了人民群众在打击黑恶势力的积极性,助长了黑恶势力的猖狂。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农村的危害

农村恶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漠视法纪、耍蛮使横、为非作歹,把农村搞得乌烟瘴气,人心惶惶,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破坏性和恶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严重破坏农村的经济秩序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市场空前繁荣。一些恶势力惟利是图,利用地缘、亲缘、业缘关系,网罗成员,形成各种非法组织,欺行霸市;有的还公开划分势力范围;有的则开办公司、厂矿等,垄断当地有特色的经济项目;有的还公然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插手民间债权债务纠纷,非法讨债,从中渔利。“猪霸”、“鱼霸”、“菜霸”、“矿霸”等采取敲诈、武力征服的经营方式,强买强卖,随意哄抬物价,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公平、有序竞争的规则,使有些地方经济发展出现严重扭曲。这些不仅直接危害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农村恶势力已成为侵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肌体的一大毒瘤。

()严重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

农村恶势力帮会色彩浓厚,初具黑社会雏形,他们几乎都是土生土长“吃窝边草的兔子”,滋生于当地,称霸作恶于故土,盘踞一方,凭借群威群胆,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明火执仗,无所顾忌地公开进行寻衅滋事,殴打无辜,敲诈勒索??其恶行实在是磬竹难书,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威胁。

()对基层政权的组织权威构成了严重威胁

有些农村恶势力为求得生存或获得更大利益,开始对部分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实施渗透和控制,其后果是:(1)使国家权力官员私有、基层干部奢侈腐败及施政行为暴力匪化。国家权力的官员私有就是指将国家权力作为官员、个人或集体获取利益的工具。目前,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存有乡镇依靠国家权力来收取税费以自养的状况,如果对此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在具体的施政过程中,就会产生公权私用,借政府职责之名,行集团或个人利益之实。而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渗透和控制,又会将这种“合法性无限制地放大。腐败为农村黑恶势力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温床,而恶势力的发展壮大又加剧了腐败,二者互为因果,恶性循环。暴力匪化是农村恶势力在行为上的一个显著特征,为国家法律法令所禁止。然而,当恶势力渗透进基层政权组织后,暴力施政现象就会因披上了“合法外衣”而更为突出。(2)加深了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危机,使其社会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被削弱。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各种问题导致的农民对政府的不满,开始的时候一般只针对具体的工作人员,将其归结为基层党政个别工作人员的腐败无能。但如果农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侵入,使其出现功能性异化,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不能为农民提供必要公共产品和服务,反而成为向农民收取税费并进行乱摊乱派的暴力机器,就会加深农民对基层政权的合法性认同,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基层政权的社会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的下降。

()刺激误导青少年。使其走入违法犯罪的道路

农村恶势力凭借“恶”名和人多势众,横行乡里,无恶不作,造成一种邪恶当道、正义不存的社会阴影,少数素质较差、妄图不劳而获的农村青少年深受其影响,认为世道变了,恶人吃香,好人受气,从而跟着干或结伙效行,因此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变成心狠手辣的恶人。

五、如何有效治理农村黑恶势力

(一)强化基层政权建设

国家实行村民自治后,农村黑恶势力的存在导致农民对基层政权缺乏信任感和认同感,基层政权权威流失严重。所以,消除灰色势力必须强化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建立应有的正式合法的权威。首先,地方党委政府不能只顾经济建设而忽视了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应当经常下基层,做调研,掌握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从而能够因地制宜,找准农村政权弱化的突破口,制定相关强化性政策。其次,加大基层政权建设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把农村集体经济搞活搞扎实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当地优势,为招商引资开路,把有实力的企业建在农村,在解决农村留守人口安置的同时也把农村经济带上去,只有经济搞上去,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基层政权的权威才能真正稳固,农民才会自觉排斥灰色势力。最后,要将基层政权的强化纳入法制化轨道,尤其要对村干部的自身行为进行全面、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根本上保证依法行政的力度与深度,最大限度地根除“人治”现象,破除灰色势力的权威性影响。

(二)强化农民的教育

强化农民的教育,就是要农民自身能够对乡村黑恶势力有正确的认识,认清其本质特征,从而自觉抵制乡村黑恶势力,不给黑恶势力可利用的对象。一是要针对农民间广泛存在的政治意识薄弱、参政热情不高、自信心不强等不良现象来加强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农民的主人翁意识,逐渐培养农民的政治素养,将广大农民的参政积极性调动起来,而不是盲目依靠黑恶势力。二是要针对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遇到纠纷没有主动寻求法律保护意识的现状,加强农民的法制教育,公安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下乡给农民做好普法工作,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学会以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三是针对农民知识较少,易受蛊惑或者煽动的现状,加强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丰富农民的生活,对于封建迷信能够自觉的识别。

(三)对不同黑恶势力区别应对

针对黑恶势力的构成,在治理的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势力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一是对传统的宗族势力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正面效用。宗族势力自古以在维持农村社会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即使在强化基层政府权威的同时也要合理利用宗族势力。对于宗族势力在当地的号召力要给予足够重视,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强化政权必须要有效的利用当地宗族势力的号召力,同时对宗族势力进行合法管理,让其成为政府的好帮手。二是对于非法宗教势力,要对其进行科学社会主义教育,争取转变封建迷信思想。三是对黑恶势力要坚决打击,不能留一丁点的生长缝隙,并且要防止三种势力之间的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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