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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8-09-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着违法犯罪活动,给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都造成严重破坏,更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保护伞 特征  暴力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也在不断深化中。伴随经济的快速繁荣,黑社会性质组织也迅速膨胀、发展,越发强大。其犯罪的特点也与以往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诱惑的驱使,还有其他各种社会因素的催生与叠加。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以各种方式,比如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着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往往漠视、践踏法律、法规,肆无忌惮、为非作歹,不断欺压、蹂躏与残害人民群众。更有甚者,他们称霸一方,把控操持着当地的经济生产活动,是一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分析

   其实,我国刑法规定已经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相关的表述与定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社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具体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一)打击难度大,寻求“保护伞”庇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多样化特征,其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与沉淀,犯罪类型多种多样,这就需要有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以此来掩盖自己的犯罪恶行。在政治的庇护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可以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进行自己的犯罪。当然,不可否认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大都具有保护伞这一特征,组织领导者通过各种手段使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为其提供相关的非法保护,如引诱、威胁、贿赂、逼迫等。但依当前形势与相关案例来分析比较,保护伞这个特征并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备要素。通过上海地区已判处的相关案件来看,保护伞是非必要特征,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因为保护伞就因此放弃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与追责。2002年通过的的立法解释就明确了一点,它将司法机关于2000年作的《解释》进行了阐释。也就是明确了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保护伞这个特征并非是必要特征,而是一种选择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即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或者是他们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这些其实并不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偏差。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中,保护伞这个特征,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为黑社会组织提供“辅佐式保护”,其实它的作用更类似于是催化剂,或者是非法利益膨胀的加速剂。从外部看来似乎并未对社会造成什么实质性伤害事件。但是,保护伞并不会掩盖黑社会性质组织给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与伤害,它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亚于那些所谓的暴力 “流血事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我们对于有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应当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必须一查到底,不容姑息。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开展扫黑除恶时,发现了一批党政干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公职人员相互牵缠。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获得了一定的“正当性”政治保护后,便“隐藏”在保护伞下,更加无所畏惧、肆无忌惮。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及重要骨干成员往往通过巨大的经济利益以及美色诱惑以此来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说,保护伞是阻碍我们进行扫黑除恶的“拦路虎”与“绊脚石”。

(二)犯罪活动大部分停留在初级阶段

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的罪名虽然看似多种多样,其实主要的还是以下几个罪名,例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纵观国内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模式,可以得知,在上世纪70年代,国外以及港台地区,其犯罪重点已转向具有巨大经济利益的相关行业行业,例如建筑行业。但是,从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分析,当前个别地区的也已经慢慢体现出这一趋势,我们不得不警惕。其犯罪组织形态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参加犯罪组织的分子主要是一些缺乏文化教育的无业青年,他们的知识结构、认知程度决定了其的犯罪目标,因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手段,这些还只是为了获得简单的经济利益。一方面,他们首先要在犯罪的当地树立帮派威望,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敛财,只有打出了名声口号,一些企业、煤矿主为了解决个人经济上的纠纷,便会寻求当地富有名声威望的黑社会性质帮派的帮助。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区域范围相对较小,且主要集中在乡镇。而美国的黑社会性质辐射范围更加广泛,其不仅仅是在其国内发展膨胀,且大都有向国外发展的特性。而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较缓慢,也达不到向国外渗透的程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积淀与发展,目前大都组织的内部结果都是相对完善与齐全的。对比上世纪80年代,也就是改革开放的前期,当时我国的经济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相对应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都是些暴力型犯罪,例如打、砸、抢等。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综合国力的逐步提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触角也延伸到了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部分。单从组织框架上分析,当前我的黑社会性质虽然较为完整,但其依旧是处于初级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成员大都还是具有前科或劣迹的犯罪分子,或者是一些无业青年、没有稳定与固定工作的流窜人员。

(三)经济目的较为突出,政治目的尚不明显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种类繁多、五花八门,缺乏相对的固定性,但其基本上的目的是以侵犯财产为主。它的发展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依托,其必然也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简言之,经济利益是基础。依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只是停留在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上,其尚未向政治领域进行渗透。但是,经济目的并非是它们追求的唯一目的。从国外的相关经验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时,其最终会想尽办法,向政治领域渗透。获取大量的经济资本,一来是可以更好的保护其犯罪组织,二来是可以继续扩大组织规模,以达到最终与主流社会、与政府相抗衡的目的。所以,简简单单的打杀并非是他们的目标,他们的最终的目的是为经济目的而服务,暴力终究只是一种方式,是为获取巨大、非法经济利益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主要是以下几点,例如赌博、卖淫、走私毒品,或者通过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最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会采用各种手段将非法利润转化为合法收入。

(四)犯罪组织严密,趋向“合法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管理的严密与否,人数多寡,这些都将对其整个犯罪集团力量的强弱产生较为直接的影响。不可否认,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人数众多,组织内部的分工也较为明确,层级明显。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趋向于寻求合法化外衣,主要是以合法化公司进行运作,犯罪手段极其隐蔽,难以发现,改变了以往松散式团伙型犯罪模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往往成立公司,例如通过开设各类担保公司、借贷公司、拆迁公司、建筑公司等。在他们成立和管理的公司里,组织体系更加严密,更趋向稳定,内部管理也呈现塔式结构,实现分层管理。犯罪组织内的的重要骨干往往具有较好的社会身份与地位作为掩饰与伪装,他们往往躲在暗处,不直接出面,在幕后负责指挥、筹划,再由其下面的成员执行贯彻。

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积极寻求“合法外衣”,他们以合法公司作为掩护,从事非法活动,牟取经济利益,侦查机关较难发现,同时也给侦查工作带来难度。因此,对于此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模式,需要我们更加注意、警惕其利用公司形式从事非法放贷、洗钱、非法经营、破坏生产经营等经济类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设置不成文的“团队规则”,形成帮派文化,为了维护自身组织的各项利益,约束成员的言行举止,灌输团队作案才能取得胜利的理念。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为了临时目的的简单聚集,他们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与职业性,犯罪组织内部设置有一整套完整的规则运作体系,对违反规则的组织成员进行严厉惩罚。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内部往往通过利用中国传统的血缘、亲情、友情文化拉拢人心,往往发展具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同时,利用金钱,对组织成员及家属施与恩惠,感化组织成员及家属,这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往往故意在社会交往中树立个人威望,制定不准以下犯上的规则,让不少缺乏文化教育、虚荣的社会人员误入歧途。同时,犯罪组织内部具有强大的向心力,组织的领导者与重要骨干往往具有强大的凝聚力,能使成员们形成强烈的集体归宿感与集体荣辱感,灌输团队作案的观念,通过种种手段来提高成员内部的执行力与战斗力,往往使组织人员团结对外。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谨慎、严格的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犯罪集团。

(五)犯罪手段极具凶残性与暴力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是对抗主流社会的,组织内部遵循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主流社会价值是相背离的。他们大都采取如下手段进行大肆扩大规模与牟取非法利益,例如: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这些都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他们采取种种暴力性手段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发展壮大自己的犯罪组织,因为只有通过此种暴力性与凶残性的手段,他们才能在社会树立自身的威望。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主要使用各种管制道具、枪械来维持组织内部秩序与纪律的手段,并且组织内部拥有专业的打手、杀手。成员在行事时往往不计后果的采用武力威胁、殴打、伤害他人,企图通过此种暴力手段来逼迫他人屈服,达到威慑他人的目的。这些暴力性犯罪手段对他人都将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倒力威慑。

三、遏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策略

(一)加大反腐力度,清除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的“保护伞”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开启,我们必须把握这次机会,深度挖掘、铲除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绝不手软。我们不仅要扫除黑恶势力,更重要的是要将黑恶势力“保护伞”连根拔起,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坚持依法惩处,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才能完成此次专项斗争。同时,也应严肃处理与黑恶势力牵缠在一起的公职人员。

(二)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护证人的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各自的保护职责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容易在实际情况中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容易造成证人及其家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受到恐吓、威胁,甚至事后报复。因此出台相关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责任,保障证人及其家属在诉前、诉讼中、诉讼后其证人家属都能得到可靠的保证。

(三)加强宣传教育,就业引领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且多为无业人员或者刑满释放的有前科的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此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同时要多方面为无业人员就业提供政策指引和技术培训,从源头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四)设立奖励机制,群防群治

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隐蔽性特征越来越强、伪装化水平越来越高,通过立奖励机制举报箱,营造扫黑除恶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机制。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扫黑除恶的法律瓶颈

   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的基本保障。所以,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当从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政治生态文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角度,尽早配套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于天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论与十五问题研究[M].200912

[2]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张德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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