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二届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2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包括24个机关行政科室,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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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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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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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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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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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全额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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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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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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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着力转变司法理念,服务经济发展。
(二)、着力强化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三)、着力规范司法行为,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
(四)、着力公正司法,推进法律监督工作。
(五)、着力调研指导,推动检察改革创新。
(六)、着力提升实效,深化“两提升五过硬”建设。
(七)、着力正风肃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2017年,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为3134.05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944.05万元,单位结转结余资金19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3134.0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459.61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69.91万元,其中:离退休费55.74万元,公用支出1001.83万元,项目支出503万元。
五、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2944.0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2198.7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
(二)一般行政运行事务313万元。主要用于部门办案和装备支出。
(三)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的离退休55.74万元。主要用于离休人员经费支出。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支出186.1万元。主要用于养老保险金支出。
(五)行政单位医疗77.7万元。主要用于医保支出。
(六)住房公积金112.73万元。主要用于公积金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与暗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无预算安排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02万元,比上年减少62万元,主要是因为本年无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费。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分为:公务接待费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无安排资金。
(二) 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3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规定开支的各
类检查指导及兄弟单位的业务交流、协助办案等方面的接待活动。预算安排支出与上年预算支出持平。
(三)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72万元,无公车购置费。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与上年相比支出下降28%,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数减少且车辆使用率降低。
附件:1、收支预算总表
2、收入预算总表
3、支出预算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6、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7、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8、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三明市人民检察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相关公开事项
的补充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为3134.05万元,比2016年增加243.6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收入增加以及公用经费支出有所增长。部门支出预算为3134.05万元,比2016年增加243.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944.05万元,比2016年增加820.0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及公用经费支出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01.83万元,比2016年增加540.35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数量增加、办案成本增加,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增加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91.76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86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