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前身系福建省人民检察署永安分署,1966年下半年至1977年,是检察工作中断时期。1978年6月,三明地区恢复设立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三明分院重建。1983年5月,改称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现辖三元、沙县、永安、明溪、清流、宁化、建宁、泰宁、将乐、尤溪、大田共11个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设有内设机构17个,4个派驻检察室(派驻市看守所检察室、派驻永安监狱检察室、派驻清流监狱检察室和派驻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检察室)。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领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负责应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对同级侦查机关报请、基层人民检察院呈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核。
(八)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九)负责应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下级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配合省人民检察院协助省级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奖励表彰、基层检察院建设、教育培训、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十四)配合省人民检察院协助省级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
(十五)领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和涉台港澳的司法互助工作。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