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检察机关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信访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依先后次序等候接访。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对于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人应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经过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经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