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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指南
时间:2022-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刑事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申诉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效证件由刑罚执行机关保存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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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董斌
检察长:董斌


副检察长:

邱良植

张春明

卢新桦

陈福东

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长:

张兴森

政治部主任:

叶建朝

检委会专职委员:

黄金丹

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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